《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辦法》解讀(二)
一、為什么要修訂《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辦法》?
答: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對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提升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動作用。近年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相繼出臺,均對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式途徑、期限和意見采納反饋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體規定。同時《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辦法》(肇府規〔2018〕15號)自2018年施行以來,雖在增強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透明度以及保障公眾參與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仍存在不少薄弱環節。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對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最新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保障政府決策聽民意、聚民智、解民憂,為公眾參與政府決策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途徑、方式,有必要對市政府重大決策“1+N+3”管理模式配套制度《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
二、哪些事項需按照《辦法》履行公眾參與程序?
答:《辦法》通過“列舉+排除”方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范圍。列舉的事項指《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規定的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5類事項。同時,明確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等4類事項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三、《辦法》對于保證公眾參與的實效性,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規范公眾參與方式。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網絡平臺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如果涉及到特定群體利益時,還要求聽取有關特定群體包括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群眾代表的意見。二是優化調整公眾參與程序要求。進一步明確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證、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網絡平臺互動等6種方式征求公眾意見需遵循的流程和期限,如公開征求意見要求,應同步征求草案、說明等,征求意見原則上不能少于30天等,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還要通過新聞發布會、專家訪談、列席決策專題工作會議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避免公眾參與走形式、走過場。
四、為強化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保障監督機制,《辦法》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建立健全公眾參與結果運用機制。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公眾提出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見建議,應當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并按照政務公開要求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絡平臺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二是落實合法性審查制度監督公眾參與工作。規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送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經審查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公眾參與決策有關材料或未履行程序說明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三是未依法履行公眾參與程序不得提交集體討論。規定決策承辦單位依程序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公眾參與決策有關材料或未履行公眾參與程序說明的,市政府辦公室通知決策承辦單位限期補充,未及時補充提供的,將決策草案及其請示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請市政府審議和作出決策。